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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审改组〔2017〕36号 畜牧局
2017-10-10  

 

宛审改组〔2017〕36

南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对南阳市畜牧局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  知

南阳市畜牧局: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确保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根据《南阳市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经研究论证,现将调整后的行政职权目录予以公布。

请按照此次公布的行政职权目录对本部门权责清单进行修改完善,并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行政职权目录及权责清单行使职权,不得在目录和清单之外行使或变相行使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附件:南阳市畜牧局行政职权目录

 

        2017年10月9日

 

南阳市畜牧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81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别 备注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 行政许可 ?
2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的核发 行政许可 ?
3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核发 行政许可 ?
4 种畜禽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
二、行政处罚(共65项)
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
2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
3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
4 销售的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
5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
6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
7 将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苏丹红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用于畜禽。向畜禽养殖者销售、提供或者诱导畜禽养殖者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苏丹红等禁用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
8 对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致使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流入市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
9 饲养或者运输过程中有擅自销售、转移、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畜禽、畜禽产品的,擅自转移或者销售监控饲养的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
10 非法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畜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
11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内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
12 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
13 农业投入品销售者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购销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
14 擅自移动、损毁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标示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
15 擅自变更证书或者伪造、冒用、转让、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
16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
17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
18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
19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
20 不主动召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
21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
22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逾期不改正的;或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
23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
24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
25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
26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
27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
28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
29 兽药使用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
30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
31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
32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
33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
34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
35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
36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
37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
38 动物诊疗机构无固定动物诊疗场所且使用面积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少于200米;无独立的出入口,或出入口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或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布局不合理;无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无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不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不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
39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行政处罚 ?
40 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
41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 ?
42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
43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
44 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的: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
45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
46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
47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
48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行政处罚 ?
49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 ?
50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药器械的处罚;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
51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
5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
5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
54 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
55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
56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
57 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
58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
59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
60 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
61 对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质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
62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
63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
64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处罚 行政处罚 ?
65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
三、行政强制(共4项)
1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
2 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工具、设施、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场所 行政强制 ?
3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 行政强制 ?
4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行政强制 ?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共8项)
1 畜产品监督抽检(生鲜肉、禽蛋) 行政强制 ?
2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强制 ?
3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行政强制 ?
4 市管种畜禽场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强制 ?
5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强制 ?
6 兽药的监督检查 行政强制 ?
7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强制 ?
8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行政强制 ?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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