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改革完善我省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编办,有关省管企业和中央部门驻豫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号)规定,决定对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进行改革完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一)事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其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事业单位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事业单位法人在公示年度报告前,应当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报送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由举办单位出具确认该年度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资产损益情况;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四)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不再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再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记。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调整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证书。
(六)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登记管理机关将其载入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失信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义务。
(七)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构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相关网站为基础,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记录制度,完善事业单位信用约束机制。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是否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是否真实以及是否有其他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为等有关信息记载于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并通过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不断完善登记管理信用记录使用规定,加大对失信事业单位的约束。
(二)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沟通促进共治。登记管理机关进一步加大对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管,及时将有关情况及信息通报事业单位举办单位,并将登记管理信用信息提供给财政、发改、税务、审计、人社、质检、人民银行等部门和行业协会运用,同时积极运用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事业单位的有关管理或评价信息,作为对事业单位监管的重要依据。通过加强部门间情况沟通和信息共享,形成对事业单位监管的联动机制。
(三)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规定管好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准入与退出,着重加强对事业单位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监管。一是根据《条例》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对不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故意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以及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其他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二是建立健全社会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利用网络、电话等多种方式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及处理机制。三是根据工作需要,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依《条例》开展活动情况及按本单位章程运行等情况,依法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处理。
三、有关工作安排
(一)按照省、市、县(区)同步推进,分步实施的方式,有序推进改革措施落实。确保顺利完成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和换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作。在此基础上,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
(二)取消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创新,是贯彻落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各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工作落实。市县(区)编办要充分认识改革年检制度的重要性,按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安排,确保按要求完成此项工作。事业单位要适应年度报告网上公示的新要求,认真填报年度报告,全面、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举办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审查把关工作。
附件:《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样式及内容 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表.doc
2014年4月14日